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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图书馆法律体系由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专门法的配套规章和图书馆相关法构成。19部图书馆专门法是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1部联邦层面的图书馆法和18部省/地区图书馆法。围绕19部图书馆法形成的配套规章是专门法的细化和补充,而图书馆相关法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着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各层次的图书馆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配套实施,共同构成覆盖图书馆活动方方面面的法律保障。 加拿大公共图书馆法以地方立法为主,各省/地区议会各自制定公共图书馆法规范本省/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活动。加拿大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全国各类型图书馆的图书馆基本法,公共图书馆法在各省/地区内起着图书馆基本法的作用。目前,除了魁北克省以外,加拿大各省/地区至少都有一部公共图书馆专门法,共计14部。纵观各部公共图书馆法,它们在立法程序、法律修订、规范对象和主要内容上有着显著的相似性。省/地区议会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与修订至少经历五个阶段,公共图书馆法修订来源是司法判例和政府官员提议。公共图书馆法的规范对象主要包括市立图书馆和图书馆系统。公共图书馆法律内容主要涉及四方面:一是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市级政府是加拿大公共图书馆最重要的设置主体;二是公共图书馆经费,市级政府的经费投入是加拿大公共图书馆主要的经费来源,占公共图书馆总收入的80%以上;三是公共图书馆系统,加拿大的公共图书馆系统分为集中型、分散型和混合型;四是公共图书馆服务,加拿大公共图书馆法确立服务免费制已长达一个多世纪,绝大部分省/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提供免费的图书馆基本服务。 安大略省是加拿大公共图书馆立法实践的先驱,对其他省份的公共图书馆立法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在安大略省公共图书馆法治建设中,《免费图书馆法》(1882)和《公共图书馆法》(1966)分别代表了不同时期的公共图书馆法。《免费图书馆法》是加拿大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其内容涉及免费图书馆的设置主体、管理机构、经费、服务等方面,确立了免费图书馆运营的基本原则。《免费图书馆法》在加拿大公共图书馆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提出的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半密尔”图书馆特税及免费服务制都成为其他省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参照。 二战后,随着加拿大经济水平和国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国民信息需求增长,建立公共图书馆系统成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共图书馆法》于1966年进行全面修订,为图书馆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公共图书馆法》(1966)是公共图书馆立法的主要转折点,法律内容的演变体现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公共图书馆设置主体扩大,公共图书馆服务由城市向农村地区延伸。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规范更加细致化,而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规定则更加灵活。《公共图书馆法》(1966)改变了以前公共图书馆法的整体框架,推动了公共图书馆系统的发展,影响了其他省份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修订。 通过对加拿大公共图书馆法现状和历史的分析,归纳总结出加拿大公共图书馆法的三大特点:公共图书馆法以地方立法为主,非约束性公共图书馆法和法律内容演变顺应并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最后结合中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阶段,借鉴加拿大公共图书馆立法经验,笔者提出制定公共图书馆专门法的首要目的是体现、普及、确立现代公共图书馆理念,同时公共图书馆法要分层次规范图书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