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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念的概述。笔者从前科的概念辨析以及前科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入手,引出了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性,进而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之所在。第二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论述。笔者首先通过对各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国际上主要的两种前科消灭立法模式,并梳理出相应的法条与之相对应,然后对支持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国际规则进行归纳总结,最后以时间先后为顺序,总结出我国近年来各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实践。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之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必要性分析、刑法谦抑性之必要性分析、履行国际法义务之必要性分析这四个方面入手,充分全面地论述了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有意义且确实必要的。本文第四部分是作者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做的设想。笔者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与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条进行解读与分析,在对其进步意义做出肯定的同时也表达了自己对此法条不足之处的见解,并分别提出了四点还可以改进的修改意见。随后笔者对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进行了自己的构想,希望未成年犯罪人能在接受完改造之后,以一个完全平等的身份重返社会,在升学就业以及社会其它的生活领域能够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待遇,使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得到更加完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