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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条件(以下简称升格条件)是否需要划分,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以区分说[1]出现为界,再次开启了有关升格条件的研究和讨论。区分说中以行为类型变化为准,对升格条件进行划分。这样的划分标准面对刑法分则中众多升格条件时并不全面,有必要对该划分标准进行改造。加重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要件的一种派生,需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基本特征。“三大机能”[2]作为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是检验其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一种方式。但在运用该方式进行验证时,还需要注意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成立的特别标准,即“定性+定量”的模式[3]。此外在区分说提出的两种分类中,还存在一类无法适应区分说划分标准的升格条件(以下简称不典型升格条件)。如盗窃罪中对数额三个层次的限定,除构成基本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外,其他两个层次的归类及由此引申的关于这类不典型升格条件犯罪行为的既未遂和认识错误等问题。由于加重构成要件属于一种构成要件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需要对其既未遂、认识错误、犯罪竞合等问题进行讨论。如何对这类不典型的升格条件进行定位是目前理论中尚存争议的问题。如何认定这类不典型升格条件既未遂形态及法定刑的适用尚需进一步讨论。由于不典型升格条件中以数额犯居多,因此本文侧重讨论数额犯的相关论述,分析两种学说关于该类升格条件的理论,看其中是否存在有待完善的部分。笔者总体上赞同区分说这种分类思维的开创性讨论视角,但认为仅仅以形式上是否改变基本行为类型作为唯一的区分标准,不能更好地解决该类升格条件在理论和实务中尚存的争议。因此,对这类升格条件应当先从构成要件的三大机能出发进行全方面的检验,再结合我国特别的“定性+定量”犯罪成立标准,对该类不典型升格条件的性质做出科学准确地界定后,在其关于认定犯罪完成形态、认识错误等方面内容作出更符合理论逻辑和实务要求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