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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承诺全面遵守并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为背景,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较详细地阐述了本文对WTO《海关估价协议》内容及精神的理解,并以此为度,描述了我国《海关条例》的修改内容并进行了评述,针对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以及我国新《海关条例》所产生的大量价格瞞骗问题,分析了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海关审价管理方面的多种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估价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本研究的中心思想是,在全面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和我国新《关税条例》既定的前提下,要有效制止当前以价格瞞骗为主要方式的走私犯罪,需要我国海关建立现代化的审价工作机制。
海关估价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与确认,是海关征税业务的前提与基础,而海关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为国家财政聚集财富。海关估价作为完成这一项任务的先决条件,而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此同时,关税的公平与否,对于促进与阻碍一国的对外贸易,更具有直接作用,因此,海关估价成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为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谈判议题。
国际间第一个关于海关估价的协议,是1947年问世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七条款,它为各国缔约方的海关估价制定了统一的行为规范。它所制定的原则,现已经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GATT第七条强调实际成交价格的重要性,是对过去许多国家武断地高估进出口商品价格而提高关税征收金额,变相提高关税率,从而障碍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但GATT第七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故未成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海关估价制度,先有GATT,后有WTO都全力以赴。GATT于1950年便拟定了《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即《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于1953年正式生效;再以后,从1973年到1979年,GATT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再次把海关估价作为重要谈判内容。这一轮谈判的结果反映在1979年签订的《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1994年41月,《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即WTO《海关估价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多边贸易协议之一,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WTO的成员国。这是一个带强制性的协定,各成员国必须遵守。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出现,标志着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国际估价制度的成型。
本文对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研究,强调了它的宗旨、原则与适用范围,核心是建立公正的海关估价制度与估价行为规范,以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对这一协议与我国海关《关税条例》的对比研究中,抓住我国的海关条例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具体规定,逐条对比,使WTO海关估价制度的内涵清晰地得以展现。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反面。由于《WTO海关估价协议》所规定的海关估价行为的前提是以实际成交价作为估税基础,因而进出口商特别是进口商是否以真实的成交价上报海关,便成为了这一协议能否得到真正执行的先决条件。《WTO海关估价协议》所要求的海关执法背景,建立在外贸商人是诚信可信的商人的假定之上。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尽管绝大多数进出口商都是守法经营的商人,但是,却有一部分不法商人,为了获取暴利,千方百计实施价格欺骗,扰乱正常的贸易秩序。于是价格瞞骗就成为我国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以及以此协议为基础的我国新《关税条例》的最大挑战。本文揭露了当前海关发现的不法商人的各种价格瞞骗的手法,总结归纳了这种犯罪行为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获得如下研究心得:
一、全面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是中国向世界做出的承诺,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国策的具体体现,这是不容怀疑的。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海关估价制度。正确实施这个协议,有利于保障政府、企业(个人)等各利益方的利益。
二、我国依据WTO《海关估价协议》精神与规定修订的《关税条例》,是我国海关税收征管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是履行我国向世界承诺的具体举措,具有建设现代化海关管理制度的战略意义。
三、当前我国价格瞞骗呈上升与蔓延之势,不能归咎于WTO《海关估价协议》或我国新的《关税条例》的超前问题。自有海关以来,就存在种种包括估价格瞞骗的走私行为。当前价格瞞骗所以成为主要矛盾,恰恰是我们没有创造性地有效地落实与执行WTO《海关估价协议》和我国新的《关税条例》,以及这些法规所赋予的海关的权力。
四、在这种形势下,建立现代化的我国海关税收管理工作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