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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购买的对象已经从有形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扩展到了无形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行为对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稳固的行政合同关系等特征保障了各类公共产品的有序生产与供给。随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一系列中央制度为政策支撑,以公共产品理论、公民自治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为理论根基,人民调解服务被纳入到政府购买的对象范畴。政府购买为人民调解制度开拓了新的思路,也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再度焕活与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在明晰公共服务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涵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甄别人民调解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并且界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基本内容。但政府资金的投入究竟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带来何种程度的变化,又面临何种问题,需要来自实践的回答。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内容,以实践主体作为标准,对当前我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基本实践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将其概括为向个体购买型、向组织购买型、向协会购买型三类。通过对三类实践尝试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情况和组织结构变化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自治化程度、组织框架完善程度、解纷效能、区域内的覆盖程度均有明显的差异。同时,通过对不同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实效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不全然协调,其间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政府购买工作中存在缺位现象,部分实践中并未能有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前实践背景下并未全部实现网络化建设,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完善的现象依然普遍;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的人员比例和人员结构存在不合理之处,既未能良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纠纷多元、复杂、专业化的问题,又未能依托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实现内部的有效治理;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有效依托政府购买模式实现自治发展,在此方面仍然存在发力不足、培育不力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由内而外的改革,具体建议为:进一步明确承接服务的基本思路,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能力,同时也要明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地区差异和阶段性差异,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设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模式与发展进路;合理规划和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机制的治理,根据不同实践形式有针对性地优化内部组织结构,保留和发展新型机构,同时完善对内部人员组成的比例调整和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治机制;此外,也有必要建立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良性互动,吸收经验,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