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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以违法和责任为基础的两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构建本罪的犯罪构成,能够将正当化事由、免责事由与犯罪构成联系起来,合理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本文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纳入到本罪主体,弱化了非法吸收与变相吸收的表面差别将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拆解而重新类化出七种本罪的行为方式,并提出缺乏责任能力和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本罪的责任阻却事由,笔者以结果犯理论处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采取部分共同说解决本罪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并合司法实践中典型、多发的案例分析本罪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