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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共对反腐工作的加强,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我们也发现,与贿赂类犯罪有关的定性也成为了一个难题,其中,在贿赂类案件中出现的中间人就成为其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特别是在介绍贿赂过程中,中间人的“截贿”行为的定性。关于该行为定性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和理论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和实践的争议,导致这类行为的规制会有量刑不均的现象出现。因此,有必要对截贿行为进行分析。通过对现存的理论争议的梳理,根据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从本质上分析该行为侵犯的法益、截取的财物的性质。即从“截贿”行为来看,该行为侵占了他人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法益,符合刑法中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对于中间人截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根据中间人截贿行为的不同情形,以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侵占罪或诈骗罪对其进行单独评价。全文30000余字,除摘要和结语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内以及德日对“截贿”行为定性的争议。根据是否单独评价,将我国刑法对“截贿”行为规制的不同学说争议区分为两大类:以贿赂犯罪进行规制,根据是否包含转交财物的行为,来判断“截贿”行为具体构成介绍贿赂罪、行贿罪或受贿罪;以财产犯罪进行规制,即“截贿”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或诈骗罪,对此存在多种争议分歧。德日关于“截贿”行为定性的争议,主要从相关判例与学术理论上对其进行分析,发现德日对“截贿”行为定性的不同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影响“截贿”行为定性的关键因素。首先,通过对我国刑民中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分析,在刑法中应当对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这两种情形做不同的区分,中间人截取的财物的性质应认定为不法原因委托物;其次,从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分析贿赂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即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属于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中“财物”的范围;最后,分析理论或实践中对截贿行为定性不准确的关键就在于对其侵害的法益的认识不准确,虽然该行为是在介绍贿赂罪中实施的,但从行为本质上分析发现其侵犯的法益属于我国刑法财产犯罪中所保护的公私财产以及财产秩序。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应定侵占罪的截贿行为。首先,根据中间人截取贿赂的不同时间段,对其表现形式进行介绍。其次,将侵占罪的构成中的“代为保管”、“占有事实”与“拒不退还”的含义与中间人截取贿赂的行为相联系。最后,分析中间人以侵占的手段,在事实上将代为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应定诈骗罪的截贿行为。首先,根据中间人截取贿赂的时间进程,对其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介绍。其次,将诈骗罪与中间人的截贿行为相联系,分析诈骗罪的构成。最后,在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截贿行为中,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模式,结合行为人“截留”故意产生的时间与客观欺骗行为发生的阶段的不同,分析行为人以欺诈手段截取财物时,即由于中间人的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使其获益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