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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难民问题是世界政治形势的缩影。二十世纪上半期,两次世界大战造成了大规模的难民潮。二十世纪下半期,尽管没有再发生世界性战争,但民族矛盾、领土争端和宗教纷争突出起来,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此起彼伏,在这样的背景下,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大规模涌入经常发生。因此,如何为这些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 早在1951年,国际社会已经在难民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迄今为止,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1951年《难民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难民议定书》)仍是关于难民保护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文件,《难民公约》规定的不推回原则成为国际难民保护的核心原则。同时,随着人权法的发展,不推回原则也被写入一系列人权法条约中,不推回原则的习惯法地位逐步确立。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际难民保护实践发生了新变化,难民潮频繁爆发,严重影响庇护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关系。但遗憾的是,《难民公约》、《难民议定书》并没有明确规定不推回原则对群体难民的适用问题,所以在难民大规模涌入发生时,国家或是限制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或是将难民拦截在国界之外,或在来源国形势不稳定时强迫难民回国,有的国家还通过创新不推回原则的适用方式,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暂时性的保护,也有国家通过援引国家安全例外主张不推回原则不予适用。总之,不推回原则面临着严峻挑战。 本文对不推回原则的研究从基本概念开始。第1章界定了文中使用的基本概念,并梳理了不推回原则在难民法下和人权法下的发展历程,本章最末分析了不推回原则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不论是难民法规定的不推回还是人权法规定的不推回,其意在避免国家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驱逐或推回到其可能遭受迫害的领土边界。不推回原则已经具备习惯法的性质,并且具有强行法的一些特征,但尚未成为强行法。 第2章承前启后,分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国际形势的变化导致难民问题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难民潮经常爆发,但是国家保护难民的意愿在下降,这种难民形势对不推回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适用例外都带来了很大冲击。 第3章、第4章和第5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第3章对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不推回原则不仅适用于个人难民申请,也适用于群体难民,且难民身份甄别程序不是适用不推回原则的必要条件。面对难民大规模涌入的现实,本文建议在现有的国际公约中明确不推回原则对群体难民的适用性。关于不推回原则的地域范围,本文采用文本解释的方法,分析了1951年《难民公约》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的域外适用性问题,本文建议难民法应根据实际控制原则,确立不推回原则具有域外适用性,即不推回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是限定在国家领土之内,而是适用于国家实际控制的一切区域。不推回原则的时间范围是本文的一处亮点。本文认为,不推回本质上是一种临时性保护。国家实践也经常将“不推回”与“持久解决方案”联系在一起的。为防止难民保护制度被滥用,提高国家保护难民的积极性,本文建议明确不推回原则属于临时性保护,不推回与永久居留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将不推回原则与持久解决方案相对接,明确持久解决方案确定之时,就是不推回义务结束之时。 第4章是关于不推回原则的适用方式。传统适用不推回原则的方式是通过确认寻求庇护者的难民身份,使其享有不推回原则的保护。在科索沃难民危机中,欧洲采用了一种全新的适用不推回原则的方式一临时保护措施,临时保护措施是对不推回原则适用方式的创新,也是对难民法的补充和发展,对难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临时保护与责任分担机制相配合,也可以提高国家遵守不推回原则的积极性。临时保护对不推回原则的积极影响大于其消极影响。以上述论述为基础,本文对完善不推回原则的适用方式提出三点建议:其一,履行不推回的义务,为难民提供保护,不必拘泥于传统的难民保护措施,只要不违反不推回的义务即可。临时保护措施就属于变通实践不推回原则的一种方式。其二,为防止传统难民法被边缘化,难民法对这些创新的保护措施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即将这些保护措施纳入难民法的调整范围。其三,为帮助国家缓解难民保护压力,国际难民保护亟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不论是区域性的责任分担机制还是更广范围的责任分担机制,联合国难民署应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协调作用。 第5章是关于不推回原则的适用例外。国际难民保护必须要处理好国际义务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不推回原则的例外就是平衡二者关系的一种方式。1951年《难民公约》对不推回原则例外的适用条件比较高,仅适用于难民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情况,且仅针对庇护国国家安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行为并要满足严格程序要求。但是由于该条针对的是难民个人行为,无法适用于群体难民给国家带来的影响,该条规定的局限性比较明显。实践中,针对难民大规模涌入形势本身严重威胁接受国国家安全的情况,也存在适用不推回原则的例外。因此,本文建议对不推回原则应增加一条适用例外,即“在发生大规模涌入的情况下,考虑到国家实力及其所承担的压力,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推回原则对该国不予适用。”但是援引此种例外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接收国国家实力与其所承担的难民保护压力极不相称,且穷尽一切办法仍不能缓解接受国压力的情况下,接受国才能援引这种例外,同时,为防止国家武断适用例外逃避难民保护的义务,联合国难民署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难民大规模涌入的形势以及各国接受难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6章是关于不推回原则在中国的适用。这一章先分析我国难民保护现状,然后对我国面临的潜在难民形势进行了分析,根据以上难民形势,提出了解决难民问题的短期方案和长期方案。长远上看,完善我国难民保护制度仍需立法先行。关于我国难民立法,本文提出了以下几项立法原则,即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短期来看,我国难民立法无法尽快出台,可考虑将难民涌入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以管理。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但是为满足难民保护需要,我国仍需完善全国和地方性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以上述难民保护大框架为基础,在适用不推回原则的具体问题上,本文建议我国暂不宜扩大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坚持不推回原则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积极与周边邻国开展合作促成难民遣返。对适用不推回原则的方式,可参考临时保护制度,通过难民法之外的措施为那些不符合公约难民定义的人提供保护,并引入责任分担机制。对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我国应善加利用,并可以适当发展一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