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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农村的发展严重落后于城市。尤其体现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环境治理设施导致农村环境在其经济粗放发展的同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是推进农村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受限于政府财政和农村人居环境的特殊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在新时代发展的背景下,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悄然兴起,成为解决地方财政困局的新思路。PP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最广泛使用的模式。将PPP模式引进资金匮乏且急需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域,成为了我国地方政府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的首选方案。实践中,地方政府已将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和DBOT(设计-建设-经营-转让)模式等PPP实施模式运用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并收获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快速发展的同时,诸多问题也随之显现,最关键的问题是其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传统的监管理念无法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PPP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监管法律制度的不系统。此外,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PPP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难以妥善的追究各方法律责任。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既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用,更会影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积极性。因此,十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监管法律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第二,设立新型的监管机构体系。包括设立与PPP中心平级的PPP监管中心,设立直属于PPP监管中心的地方PPP监管中心。第三,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监管法律内容和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监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公众监管等,并分别规定PPP监管中心的监管内容和政府的监管内容,PPP监管中心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阶段、项目融资阶段、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政府仍履行其传统的行政监管内容。第四,完善监管的启动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将原有监管的启动机制变为监管机构主动启动与依申请启动双通道制,并利用互联网+来拓宽社会监督路径。综上所述,现阶段的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需要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监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