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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诱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严重妨害国家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发生,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条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导致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理论界不乏对虚假诉讼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就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对其作定罪处理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但对如何定罪量刑存在较大争议,目前的分歧形成了两种相对集中的观点:一种主张是以诈骗罪对虚假诉讼定罪处刑,另一种主张是在妨害司法罪中另设“虚假诉讼罪”。本文认为诈骗罪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而虚假诉讼包括基于侵财目的的虚假诉讼和非侵财目的的虚假诉讼,诈骗罪不能涵盖所有虚假诉讼行为;同时,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各项罪名也不能涵盖虚假诉讼行为,所以有必要另立新罪“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所以应将虚假诉讼罪放在妨害司法类犯罪中。虚假诉讼是典型的行为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是加重量刑的情节,对虚假诉讼,其基本法定刑可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结果加重刑最高可处至无期徒刑。全文共计30000余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虚假诉讼的概念、表现及行为特征。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外刑法理论界对虚假诉讼概念的不同观点,指出其共性和分歧,提出笔者对分歧点的看法,归纳出虚假诉讼的概念。然后介绍了虚假诉讼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指出其行为特征。第二部分为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这一部分首先围绕虚假诉讼是否构成诈骗罪来介绍德日等国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争议,然后介绍我国关于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不同观点及理由,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具体分析,提出笔者对虚假诉讼行为定性问题的理解。第三部分为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调整。这一部分首先介绍现阶段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调解途径,然后提出设立“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建议,阐明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如何设置,在此基础上设计出虚假诉讼罪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