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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涉及专业知识的诉讼日趋频繁地出现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视野中,医疗纠纷诉讼就是其中之一。因医学的复杂性及专业性,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就会寻求法律的救济,但对于医学专业知识匮乏的法官来说,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医疗侵权,这无疑是个巨大的难题。因此法官在审理裁判时,有时会过度依赖书面的鉴定意见,但由于患方对此类专业知识也知之甚少,在鉴定意见无法得到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案件裁判的公平性难以保证,还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此,将专家辅助人制度运用到医疗诉讼纠纷中已成必然趋势。专家辅助人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和法官面对复杂的医疗问题时的困境,辅助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决,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这样一来,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冲突就能够得到有效缓解。我国“专家辅助人”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而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随后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两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不过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操作,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细节规定均未予明确,结果造成该制度缺乏理论体系的系统研究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手段,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应用上更是步履维艰,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笔者以医疗纠纷案件为视角,在深入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适用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论):第一部分: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与作用两方面,概述了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界定了专家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并分别对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总结了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第二部分:结合具体的医疗纠纷案例,归纳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行立法情况及司法适用情况,剖析了目前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探究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构想。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选任标准、启动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程序保障等各方面一一来阐述,以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