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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少数群体权利及其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文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少数群体权利国际保护的基本概念的研究。在本章中,论述了少数群体的概念,少数群体的范围,少数群体与少数人、弱势群体、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少数群体权利的含义和特点,少数群体权利的法律渊源,少数群体权利国际保护的含义等基本问题。第二章是少数群体权利国际保护溯源研究。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欧洲宗教冲突之后为宗教上的少数群体提供保护的某些努力。这一时期少数群体的保护通常与战争和武装冲突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曾经为少数群体权利保护做出过努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发展了国际人权法律保护体系,对少数群体权利的国际保护也是国际人权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保护少数群体权利是为了保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文化多样性。保护少数群体的目标是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和少数群体的平等。第三章是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内容。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内容包括享有文化的权利、使用语言的权利、信奉宗教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研究联合国体系下的全球性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机制,包括基于《联合国宪章》成立的权利保护机制、基于人权条约的权利保护机制和其他联合国机构的保护机制。基于《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保护机制包括联合国大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其办公室,这些机构在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方面具有不同的职能。基于人权条约成立的保护机制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等根据人权条约专门建立的权利保护机构,以及它们具有的审查缔约国报告、处理国家间指控、审理个人来文、实地调查等不同职权。联合国其他机构中积极从事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组织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这些组织从不同的方面对少数群体权利提供保护。第五章是区域性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机制研究。目前世界区域性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比较成熟的地区包括欧洲、美洲和非洲三个大洲。欧洲区域的权利保护机制以《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社会宪章》为基本人权公约,《保护国家的少数群体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和少数群体语言宪章》为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特殊公约。欧洲人权委员会(1998年停止工作)、欧洲人权法院、部长委员会和特别成立的专家委员会等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欧洲的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状况。美洲区域少数群体权利保护以《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美洲人权公约》为主要的人权文件,以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为主要监督机构。非洲地区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非洲联盟基本条例》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为主要人权文件,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非洲人权法院作为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监督机构。第六章是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本章从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保护现状开始,论述我国少数民族的概念、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继而分析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提出法律上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