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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国经济之间日益趋向融合,投资自由化发展迅猛,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于另-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涉及到法律。在法律问题中,既有外资法,又有其他法律。在市场成为人类社会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以来,资本就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和要素。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证分析后认为,资本短缺是出现贫困和恶性循环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今天全球的经济竞争中,资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在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如何在这场经济竞争中争得有限的国际资本的投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而要想大力吸收外资投入,必须切实改善环境,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老挝也自然不甘落后,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自然资源条件,自从1988年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至今,老挝政府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老挝的对外开放与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老挝是三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关系密切,而且中国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从整体上看,老挝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速度缓慢,技术不发达,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外资立法与老挝外资立法的比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老挝和中国外资法的异同。中、老两国外资法在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由浅到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逐步世界接轨的演变历程。从投资条件上来看,中国逐步放宽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体现出这一变化。从投资领域上看,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从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上来看,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一级或者省下的市级机构,审批程序更加简便,政府效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实行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税收待遇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种类繁多且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外资保护方面,中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制度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完善了诉讼和仲裁选择式的争端解决的机制,仲裁机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也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对中国、老挝外资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建设和完善老挝的外资立法。首先,加强老挝外资立法的体系化建设,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完善老挝整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挝政府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性引导,降低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必须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老挝的外资立法,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以便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当大胆尝试建议经济自由贸易区,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再次,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老挝要注重同周边国家,尤其是与中国积极展开双边经贸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条约、协议等。最后,老挝政府应该紧紧抓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有利机遇,修改和废除一系列与世贸组织原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也进一步发挥在亚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