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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社会管理的细胞,社区的良性发展和建设对今后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稳定的维护、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意义重大。上个世纪80年代前所形成的社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规划出来的渗透着行政色彩的社区,缺少真正的“社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要素(认同感),而它只具有“社区”之名称,而无实质内核。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所形成的社区,虽已经初步具有了社区的某一些要素(如在新兴的房地产开发型社区),但截至目前真正成熟的“公民社区”还未曾出现,只能说仍在培育,生长之中。从总体来看,中国的社区存在的类型有:传统的街坊式社区、单一的单位式社区、混合综合式社区、城乡演替式社区以及新兴房地产开发型社区五种,绝大多数都具有政府行政行为干预社区自治,即“行政社区”的特点。
通过对我国“行政社区”的反思,我们发现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行政社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基层城市社区自治立法的滞后。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变,现行城市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合理和滞后性愈来愈限制着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制约着我国“行政社区”向理想“公民社区”转化的进度。第二,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错位。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把作为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当成自己的派出机构,将一些不属于自治组织职责的行政事务摊派到居民委员会头上,居民委员会承担了过多行政性事务无暇顾及自治事务,社区自治的功能大大减弱。第三,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也就是说二者的职责规定模糊、不明晰。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也存在矛盾,《物业管理条例》未能处理好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片面强调了业委会的独立性,使居委会的领导地位形同虚设。第四,社区成员参与动力不足及失序。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城市社区成员不是没有参与的意识,而是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体制,社区参与的组织程度不高、各种激励措施未能到位,这些都影响了社区成员的参与动力,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使社区成员的参与不规范的现象突出。第五,非政府组织发育缓慢。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区建设的快速推进,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非政府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角色发挥程度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从总体来看,因为在中国独特的生态环境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主要受到了制度、资源等方面的制约。
成熟的“公民社区”应当是充分调动社区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参与积极性,拥有成熟的民间组织,社区内所有组织(包括自治组织)共同满足社区成员需求的良性互动的社区。为此,针对“行政社区”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培育“公民社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在这里主要指完善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名称的更改、在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政府不应干涉依法属于社区成员自治范围内的工作”,从法律上加强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性、独立性等方面。第二,理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限制政府对社区自治的干预,最好的办法应当是改变社区对街道办事处的实际隶属关系,即社区与街道脱钩,撤销街道办事处。虽然街道办的撤销本身产生了“下改上不改”、“人员分配”等诸多困境,但撤销街道办仍是大势所趋。第三,化解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间各自的性质;另一方面,尤其要协调好在社区中居委会与其他组织的相关利益,促进它们协调发展,更好的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第四,完善参与机制、强化居民自治意识。一方面,价值和利益的选择是社区成员参与的动力。另一方面,社区成员参与的有效性也与相应的制度体制密切相关。杭州市在社区建设中,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大胆创新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五,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全面发展不仅可以使政府的角色定位从现在的“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也能够有效解决社区参与的动力问题,为社区成员参与提供更大的空间与领域。为此我们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从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加大扶持力度,经费支持等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