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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的权力与责任为研究对象,以仲裁员的特殊身份地位及其所拥有的权力为出发点,分别分析和论述了仲裁员正当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在其不当行使权力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首先论述了仲裁员正当行使权力的准则,即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内容、作用等相关理论。继而,在仲裁员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笔者分别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论证了仲裁员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性,以及仲裁员承担行业责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仲裁员行为规范和行业责任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仲裁员行为规范以及确立仲裁员法律责任豁免原则、构建仲裁员行业责任制度的建议。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述仲裁员及其所拥有的权力,即全文论述的出发点。首先论述仲裁员的基本概念,指出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和重要作用;其次从静态的角度阐述了仲裁员权力的概念、特征、产生基础和内容;最后再从动态的角度阐述了仲裁员权力行使的含义、特征、依据和原则,并列举仲裁员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形。第二章论述了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在界定其概念和分析其效力层次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行为规范存在之重要意义,并概括了它所含有的一般内容,以及分析论述了其所具有的指引、约束、评价等作用。第三章论述了在仲裁员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形下,其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明确仲裁员责任的概念、范畴及法律意义的基础上,文章分别对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业责任是否合理、可行进行了讨论。在民事责任方面,文章在评析不同学说之后,提出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非民事契约关系的观点,并以此为理论基础,结合这次民间性的本质与独立发展要求这一现实层面的考虑,提出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的论点。在刑事责任方面,文章就我国“枉法仲裁”罪进行评述,指出该罪名在理论上的不合理以及现实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由此提出仲裁员应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论点。在行业责任方面,文章在明确行业责任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论证了建立仲裁员行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概括了行业责任承担的主要形式和表现。第四章则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仲裁员行为规范和责任制度的现状,分别提出完善仲裁员行为规范、确立仲裁员法律责任豁免原则、及全面建立仲裁员行业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