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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权受地方行政权控制和干涉的情况下,不能正常行使行政审判权,更无法保证公正审判及执行,造成“其公信力下降、上诉案件逐年减少、撤诉率逐年增高、行政诉讼转道上访逐年增多”等现象,这些已经不是现有行政诉讼体制自身调节努力就能够解决的问题。改革现有行政诉讼体制成为这些年来专家和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对于我国行政诉讼陷入的困境,我国学者目前争议最多的是关于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能否解决我国行政诉讼现有的困境。笔者也在前辈总结的基础上,从历史的、国外的、文化的、制度的层面上对行政法院制度进行研究,综合分析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制度如何设计才能使之在我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并存的土地上开花结果。本文首先对行政法院进行阐述,总结了行政法院的产生是法治理念在一个地方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人们追求对个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对行政权进行合理限制、要求依法行政的结果。行政法院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目前我国还是处于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并存的状态,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舶来品,没有很深的法治文化基础,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并存。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行政审判体制又因设置上受到地方权力机关或行政权的管理和控制,受行政权的干扰,行政审判基本上不能正常履行其职权,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人民群众心中荡然无存,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已经失去人民的信任,重新架构行政审判权、树立其威信已势在必行。其次,根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对我国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理论争议进行客观的评价分析,论述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对解决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困境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性。再次,本文对三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法院制度”进行了概述和理性评析:一是对我国民国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进行概述和理性评析;二是对法国行政法院进行概述和理性评析;三是对德国行政法院进行概述和理性评析。其原因是,我国民国政府时期与当前的文化土壤具有一定的相近性和延续性,对民国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的评析可以让我们以史为鉴、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汲取优点摒弃缺点;法国行政法院和德国行政法院是世界上最早相继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两国的模式虽然不同,但其存在和运行都深受本国人民的拥护,概述、评析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对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最后,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基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