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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一般通过语言表达,对思想的研究通常由研究文本所传达的内容来完成,但也可以通过直接研究语言本身来完成,而且这样更能发掘隐微未发的深层思想,这也是语言哲学的任务之一。本文考察了先秦关于名的一些论说与语言现象,总结出先秦名思想的一般性特征,即名能反映实因而又对其具有规范作用,并分析了其内在根据。这某种程度上是对冯契先生概念的双重作用之说的运用,冯契先生认为:“相对于对象来说,一切概念都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摹写现实,另一方面规范现实。”本文看似涵盖了整个先秦时期作为研究对象显得有些阔大,但笔者却并非就诸子名论研究名的具体特征。区别于以往的名学一般多是研究诸子名论的具体内容,笔者则尝试对先秦名论做元理论的考察,主要是从语言、理论现象上考察先秦名思想的形式上的特征,即反映与规范作用,而将诸子名论的具体差异放到一边,这些具体内容已经为诸多前辈学者详尽阐明;作为研究对象的名也不是词义上的“名分”“名声”等,而是首先作为名称的名。在研究目的上,笔者以冯契先生的“概念的双重作用”作为指引,但这并非无意义地重复,因为冯契先生是主体认识方面讲的概念理论,而并非对名的研究,实际上现在的名学研究因为批判反向格义,多已经抛弃以概念理解名,更勿说关于双重作用的论说,对名的研究将知识型与政治型割裂开,而忽略了其中的联系,因此需要专门从对名的研究中证得名本身的“双重作用”,并且它与“概念的双重作用”也有差异。其实仅仅通过归纳就可以从诸子文本中发现名的反映作用与规范作用被相对普遍地承认着,或有限度差别,然而问题不止这么简单,学者们抛弃反向格义的概念式理解不是随意的,那么笔者就需要先考察抛弃成见离开概念式理解,名还具有概念的反映作用吗?如何反映?规范作用与反映作用的内在联系如何?这是本文分析重点,后两个问题为本文难点。根据研究目的,笔者分别在第二、三章中从诸子文本中找出能体现名的反映和规范特征的论说加以分析归纳。在第二章中,主要考察的是前两个问题,具体是借以语言哲学中的意义问题在元语言的层面上给名建立起一般性规定,在元语言层面考察实质的名实关系,而非具体阐释它们的名论如何;其中还涉及与概念元语言层次的比较,二者主要反映了中西存在观与知识观的差异:有别于亚里士多德在其实体论中区分存在与非存在,在先秦时期,只要可为心之所意的对象都是存在,即“物”(未被认识的本然存在)与“实”(作为认识对象的实然存在),就知识观而言,事物本身就是知识,就是本质,古人通过名所反映的实直接领会名的涵义而非通过定义,这又在机理上给与名的规范作用以现实可能性;不过就同作为认知思维形式而言,名与概念在对象语言层面又具有一致性。第三章中笔者在名实关系中指出,除墨子外,诸子都认为名对实具有规范作用,当然老子、庄子认为这种规范是有限的;同时注重规范根据的考察以联系名的反映作用,虽然诸子都考察了,但笔者并非从历史文化角度分析就内容上阐明规范,而只是从形式上从文本中抽出诸子对名的规范作用的观点,主要有两类:一种基于经验,认为名反映了客观事实(实),因而对客观事实具有规范作用,当然老子、庄子同样基于名的经验说认为名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另一种认为经验说不可靠而基于先天说,认为名先天地能反映实,因而对其有规范作用。第三章虽然从形式上考察名的规范作用的时候与名的反映作用联系起来,但主要还是基于文本的证据论述,第四章则对名的双重作用的内在关联从理论上加以说明,相比于第三章从诸子本身的论述中找规范的根据,末章则是站在现代的立场理论上综合分析由反映而规范的内在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