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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现行的实体法适用原则,寻找更为实用的实体法律适用原则。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间接适用。仲裁庭可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律适用的具体体现。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当事人选择法律所受到的限制,笔者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选择的法律无效时,仲裁庭还可依其认为适当的冲突规范确定实体法。这些冲突规范包括:仲裁地国的冲突规范、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范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该部分还分别评述了仲裁庭运用这三种冲突规范的优势和劣势。第二部分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直接适用。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直接适用的原因,论述了直接适用实体法的范围,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及某些国内实体法。该部分重点探讨了直接适用可供执行财产地法。本文认为,无论是从仲裁的目的还是从仲裁的价值取向来讲,直接适用可供执行财产地法都具有合理性。本文还探讨了直接适用可供执行财产地法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第三部分为“非法律规则”的适用。包括仲裁庭根据合同条款或本着“公平善良”原则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部分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体法适用问题,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尚不完备;为了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明文规定。本文提升可供执行财产地法地位,将其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后仲裁庭首选的实体适用法律。将可供执行财产地法作为准据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仅有利于仲裁目的的实现,符合仲裁的价值取向,同时减少了仲裁裁决被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