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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致力于对民法中无权处分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较细致而全面的研究.以期通过较系统的整理和分析,能够对这一民法中的"小精灵"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无权处分不仅涉及物权变动三大模式的基本理念,而且与民法中诸多制度有复杂的联系,理清无权处分基本理念和在民法中的位置,对于整体掌握民法体系至关重要.该文分作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概念进行了简单介绍,对在不同立法例中"处分"含义之不同、及在中国现有模式下无权处分应研究的究竟是什么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明晰.第二部分是该文之核心,主要从物权变动不同立法模式出发探讨在各种立法例下无权处分的效力,并致力于分析中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与传统民法中探讨的"无权处分"对应的究竟是什么问题,以及中国当前《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实然规定,并提出该文认为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应然效力.第三部分讨论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的关系,这三种制度在民法中是完全纠合在一起的,理清其关系有助于了解无权处分及其相关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第四部分将无权处分与关系至为密切的几种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研究,有一物数卖、给付不能、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该文着力分析这些制度,是因为在实践中,无权处分的适用与这些制度往往混淆,但这种区分却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而言非常重要.无权处分是民法中颇为"复杂"的制度,因为人们总是将其与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混淆,认为该种合同就是无权处分,混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区分.中国由于合同法中不当的规定以及权威学者的坚持,无权处分在中国成为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不但讨论对象认识不明,甚至带来由于法律用语这种基本沟通工具上不统一带来的特殊困难.该文认为中国在采取了作为原因的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无权处分"的理解和效力应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看齐,因为对于无权处分此类问题的处理正彰显了该种模式的突出优势.而中国之所以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折衷方法,正是为了对另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扬弃",扬其优点,弃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