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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除罪化运动发端于欧美,现已席卷全球。其推动力量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新闻记者和人权促进人士。在推进的模式上也不是理论先行,指导实践的推进。相反,其所彰显出来的更多的是行动力,而不是思辨力。相关的理论研讨,也主要是对运动的跟进。目前我国还没有被裹挟到这场运动中,废除诽谤罪似乎没有那么强的紧迫感,学理上的探讨就更加薄弱。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还有很多更紧迫的问题没有解决,就制度废除的话题而言,废除死刑、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等问题,似乎都应排在诽谤除罪之前;另一方面,诽谤罪设立的出发点是保护私权利,在对抗公权力的情境中,对私权利的保护总有一种还嫌不够的趋势,如有的学者和律师提出诽谤死者也应负刑事责任。加之,与易涉嫌诽谤罪的重要主体——新闻媒体相比,被报道人一般被认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尽管在民事侵权领域中,公众人物保护弱化、政府不应有名誉权的呼声不断,但在刑法领域,诽谤除罪化的声音却很微弱。但是,从制度层面,但却是一个必将要面对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和与其相关的扩大媒体自由度的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相比欧洲已经走了很久的国家,有着更重要的意义。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以别的权利为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自然是必要的,但其隐性的后果是无法准确衡量其权重的。其中存在一个平衡的问题,但又不仅仅是平衡或者你多我少、你少我多的取舍问题。国家公权力参与对私权利进行保护会产生复杂效果。这种效果无法量化、无法衡量,但却伏延千里。对这种隐性后果的考量和权衡并不是法律可以承载、所力所能及的,而是需要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去考量。然而解决现实的纠纷,法律又必须对其进行规制,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当然,本文并不不试图回答制度如何产生、如何延续,如何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这样一个社会科学中古老而又极具现代性的问题。但如果不在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就无法发掘诽谤除罪的真正动力所在。为了完成本论文的任务,除了逻辑分析之外,我们还需要借助其他工具。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时代的需求、流行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在决定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比演绎推理影响更大。法律蕴涵了一个民族经过诸多世纪发展的历程,我们不能将其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中的公理和推论。为了了解它现在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过去是什么,以及它将来可能成为什么。我们必须交替参考历史与现有的立法理论。就现状而言,在任何特定的时期,法律的本质基本上符合当时被理解为适当的东西;但是,法律的形式与体系以及其能够实现预期结果的程度,则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它的过去。因此,本文的分析一是通过梳理历史脉络,分析诽谤罪的源流;二是通过对刑事诽谤罪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实际效用的分析,从社会的可接受性,和法律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两个方面探索诽谤除罪化的路径和社会学意义。传媒的社会整合、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并不像名誉对个人的影响那样立竿见影,但其这种社会作用间接但长远地影响社会交往与互动。因此考量对于涉及言论的行为是否应该除罪,不是简单的平衡取舍,也不是在一个时间的横断面上斟酌利弊得失,而是在复杂的连动关系中追求帕累托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