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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于侦破案件和查明犯罪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因其特殊身份带来的巨大人身及财产风险导致诉讼程序中出现了证人作证环境恶劣,证人恐惧作证、出庭率低等现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不足以致在作证后遭受打击报复,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状况也时有发生。我们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但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强调刑事证人权利的重要性不仅是法理上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基于对刑事证人权利义务体系良性互动的现实需求,保护证人作证更是司法机关的基本义务。证人保护制度的设置即是为了达到合理诉讼结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公约》,作为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件,《公约》为各缔约国反腐活动提供了指导标准。尤其在证人(1)保护制度方面,在第32条,33条,37条中对各缔约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设立了作证方法提出了制度建设意见,成为公约的一大亮点,为各缔约国完善国内证人保护制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健全法制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共分三章,在本文的第一章中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价值进行了分析及说明,并结合《公约》的证人保护制度的两个亮点: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和举报人条款中的隐蔽作证方法及第三十七条中的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建议做以介绍,并分析了《公约》现有证人保护规定本身及在实施过程中所会产生的问题;第二章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国外其他缔约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概况,与《公约》的差距和衔接,特别介绍了污点证人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对我国的制度建设给予借鉴;在本文的第三章中,针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及现有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