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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融资的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从而产生税收抵免收益,也即通常所税的税盾价值。MM(1963)认为,为了充分利用税盾价值,在引入公司所得税的资本结构模型中,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本结构是100%的负债。随后,权衡理论,代理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负债融资税盾价值讨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本文将基于民营上市公司的样本,讨论税盾价值对民营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税盾价值正向作用于民营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行为,折旧和投资抵免的非负债税盾价值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行为影响相反;虽然非负债税盾价值对负债税盾价值具有“替代效应”,但作用有限。 2008年的所得税改革,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法定税率调整为25%,并规定原执行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5年的过渡期内逐步将执行税率提高到25%。至此,所得税改革使得部分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而部分企业实际税负升高。本文研究了税率变化对公司融资行为的影响,发现税率提高的企业增加了负债,而税率降低的企业由于融资环境的改善和税盾价值的依赖并没有降低负债,但税盾价值的影响变弱。 鉴于民营上市公司特殊的内部治理结构,本文将引入股权集中度,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解释变量,探讨股权集中度通过税盾价值对公司融资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控制企业的,没有表现出对税盾价值的重视;而第一大股东共同控制企业的,对负债税盾价值表现出强烈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