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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工业污染导致“癌症村”的出现,另一方面表现在农业面源污染所导致的土壤退化、水体污染、水体富营养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保护领域是典型的市场盲区,需要政府之手予以监管。农村工业污染的严重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加剧凸现政府环境监管的薄弱。本文拟通过分析政府环境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探讨政府应该以怎样的组织形式与措施对农村环境实施监管,以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提供监管上的应对措施。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农村环境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状况,指出当前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监管措施执行不力,现有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需求等问题,接着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环境监管体制内部职能不明、分工不清,监管资源不足,农民参与环境监管程度低等因素息息相关;第二章通过理论分析提出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体制的对策;第三章紧接着分析实施农村环境监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监管农村环境的具体措施,以为政府进行农村环境监管提供科学的方法与手段。 本文遵循“实践—法律—实践”的研究思路,运用法律的实证分析、社会学分析、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得出以下结论:建立科学的农村环境监管法律机制,应当改进现有农村环境监管体制以及更新对农村环境的监管措施。其中,农村环境监管体制的改进应当聚焦于基层机构的完善,同时,实施农村环境监管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等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的环境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