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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来看,我国对儿童证人的资格、儿童证人作证规则、儿童证人保护等相关问题规定甚少,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与此同时,很多人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重视儿童证言。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儿童证人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儿童证人的合法权益。纵然由于儿童存在年幼、感知和表达能力方面的不足,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儿童作为证据方法所应发挥的作用。种种情况表明,儿童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不应该成为儿童作证的阻碍;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儿童证人反而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此外,鉴于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的不良局面,若能着力推进儿童证人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根据儿童证人身心的特点来进行儿童证人制度的设计,充分利用儿童证人进行诉讼证明,必将利于在和大程度上改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的问题。正是基于以上的考量,本文试图从儿童证人制度的关键环节来探讨我国儿童证人制度的完善问题,希望经过相关理论分析论证,能够提出完善我国儿童证人制度的一些思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正文部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研究儿童证人资格问题,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儿童证人资格的规定,及我国儿童证人资格规定的相关现状,探讨规范我国儿童证人资格,即判断该儿童有没有能力去理解询问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并且有没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叙述出来这两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儿童证人作证规则问题,作证规则内容主要有儿童证言的收集、儿童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儿童证言的审查判断,通过与域外地区对比,提出构建我国儿童证人作证规则的建立的相关举措。即从完善儿童证言收集制度和具体技术层面着手,儿童出庭作证标准的完善,第三部分主要是研究儿童证人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审查我国现阶段立法关于儿童证人保护方面的不足,结合域外的相关成熟的措施,来构建我国儿童证人庭前、庭中、庭后保护措施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