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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实然化已成为寻求刑事程序正当性的重要表现,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法官作为庭审阶段的重要主体,也自然地肩负着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加之我国现有司法环境和制度现状,通过引入法官的诉讼关照义务,引导公权力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对提高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对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照义务进行分析,在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和环境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法官诉讼关照义务的制度和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9000字。第一部分是诉讼关照义务的概述。诉讼关照义务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有义务对被追诉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给予必要的关照,有义务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它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并逐渐发展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诉讼关照义务的本质是对被告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弥补,以此确保被告人诉讼行为选择的真实与理智;其基本目的是保障被告人庭审参与的有效与完整。这要求诉讼关照义务的设置能够适度而有效地实现其本质与目的。告知、释明、审查义务从三个不同方面将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囊括其中,并通过普遍的照料行为将三者有机地结合为整体。第二部分研究法官履行诉讼关照义务的理论基础。首先,笔者从国家权力和司法权的属性以及法官诉讼关照义务与司法的中立与独立间的关系,论证法官履行诉讼关照义务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次,通过分析法官履行诉讼关照义务对实体真实、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论证其外在的实用性;最后,分别就法官诉讼关照义务与审判阶段中的其他相关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详细论述,论证法官履行诉讼关照义务在具体的价值指向和实践操作上与其他相关主体的一致与共同。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我国构建法官诉讼关照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深受职权主义影响,造成对诉讼相对方权利的侵蚀,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我们同时发现在现有的司法条件和制度环境下,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提高不仅在于条文中的形象描述,更取决于实际的可操作性和结果的可参与性。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力的强大不仅仅是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更应当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突破口。这样不但能够有效缓解当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不足,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发挥公权力在资源、效力上的优势,推动和引导公权力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的认识,从而真正地将其纳入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之内。第四部分旨在从我国现有司法环境与制度背景出发,构建法官诉讼关照义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法官诉讼关照义的构建应当贯穿刑事案件的庭审全过程,并通过细化的告知、释明、审查义务来确保实现,同时还要切实兼顾我国现实刑事司法中的特殊情况,在确定诉讼关照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时间及救济措施等基本因素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到细化的各个具体义务自身所存在的特性,重视不同关照行为间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加以特别规定保证三者紧密而充分的衔接。在配套措施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和改革案卷移送制度方面着手,以期发挥法官诉讼关照义务的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