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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更加强烈。在司法审判的行政诉讼领域,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和成文法系所固有的缺陷,“官民”之间的行政纠纷通过传统的司法模式化解难度较大,稍有不慎甚至可能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极具本土司法模式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被我国法院系统在审理行政诉讼中重新提倡并积极推行。本文中笔者从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与当前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入手。阐述了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定义、特征和原则等基本法律要素。论述了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到现阶段艰难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分析探讨了司法建议制度在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体现出的优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高效化解行政纠纷、增强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四个方面的巨大价值。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出的司法建议在法律效力上是具有强制力还是不具有强制力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主张其应当通过运行过程中严格的发送、反馈和监督程序保证而具有“弱强制力”。文中按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对司法建议的类型进行了分类,在批判审判程序开始前就发送司法建议化解行政纠纷的基础上将其分为审判程序进行中的促成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和审判程序结束后的裁判执行督促型司法建议、个案裁判补充型司法建议、综合型司法建议“白皮书”。通过综上所述,在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制度在有了一个全面认识的前提下。笔者就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目前的实践现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加强相关保障制度建设、推动广大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和加强制度宣传五个方面的建议。以期提升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内容质量和运行效率,形成多元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维护公众享有公平正义的权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