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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它的出现不断挑战和拷问着人的良心,同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持续的热议和探讨。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刑事立法活动的形式将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加以规范。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见危不救现象只属于道德的范畴,不能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去规制本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作者认为见危不救问题不能用道德化立法的手段来解决。鉴于我国同西方国家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的诸多差别,我国目前尚不宜通过法律来规制和解决见危不救行为。文章首先通过参考西方国家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研究来界定见危不救行为,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进行系统的阐释;其次,对于见危不救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包括心理、社会等多个维度的全面分析;再次,在比较法的视野上对国外以及中国古代关于见危不救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介绍和评析;最后,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完善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惩罚诬告行为来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心理负担,通过道德建设重塑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等方面的对策,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冷漠,进而解决见危不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