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6条适用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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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日益完备的大趋势下,仍有部分法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很大问题,由此而引发各界争议也从未停止。我国刑法第306条是1997年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之一,自其出台以来,就因为其法条适用内容的不明确以及法条适用理念问题引发诸多争议,尤其在"北海律师案"和"李庄案"发生后,对于该法条的存废之争达到顶峰。然而仅停留在"存废之争"的认识层面并不能实际解决刑法第306条适用难题,关键是要从立法者本意来审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来分析本罪适用中所暴露的问题和缺陷,通过对本罪适用问题的原因剖析来提出完善适用建议,以便达到刑法条文适用的公正和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发展。所以全盘否定本罪规定内容亦或是完全回避本罪缺陷的做法都不妥。对本罪正确的看法应该是立足本罪的规范基础,修正完善本罪适用条件和内容,以便更好解决本罪适用中问题。本文以实证研究为主,将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刑法第306条"基本内容入手,先介绍本罪的立法目的,设立的法理基础,同时概述分析本罪犯罪构成,然后介绍各派对本罪的态度和看法;第二部分,首先对系列典型案例简要介绍和分析,然后再总结出本罪适用中暴露的共性问题,并对此做出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法治理念、实体法内容明确以及追诉程序完善方面给出刑法第306条正确适用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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