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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关注和保护的是个人隐私,最早出现的隐私权概念只具有民事侵权法意义,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的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现代社会发展使隐私权成为一种宪法权利,旨在限制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防止公共权力无端干涉私人领域。宪法隐私权的本质是公民基本权利,它保护的范围涉及个人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与通讯秘密以及个人数据资料。当前,宪法隐私权已经发展成为许多国家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本文在介绍发达国家隐私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宪法隐私权的地位及权利界限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失,提出了在宪法中增加隐私权条款的必要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隐私权宪法保护概述。本部分从隐私权产生发展的角度介绍了宪法隐私权是旨在保护公民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免受公共权力侵害的一项宪法权利,并且阐述了如何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关系,论证了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是宪法隐私权的核心价值基础。第二部分为宪法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笔者分析了宪法隐私权是宪法或国际人权文件认可的公民基本权利,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将宪法上的隐私权与民事侵权法上的隐私权进行比较,证明了宪法隐私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它是法定权利的最佳保障。第三部分为宪法隐私权的权利限制。笔者分析了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隐私权保护将如何处理。同时,以国际人权公约一般解释为标准将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与通讯秘密以及个人数据资料作为认定隐私权的客观领域,并且介绍了美国法上的所谓主观期待隐私权标准界限。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制度建议。通过对我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隐私权在私法及公法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失,进一步提出了针对我国宪政体制下采取宪法解释的立场和方法实现隐私权入宪的方式。同时建议加快建立个人信息制度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利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