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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网约工”,是指在经济发展形势下借助网络进行运作的一种新的灵活用工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这一载体获取客户需求信息,并且与网络平台之间签订劳动协议或者以外包、劳务派遣等方式为网络平台企业服务,当然更多的是以签订合作协议或承揽协议来试图建立非劳动关系,同时,受到网络平台公司的管理较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完善,为经济发展开创了许多创业模式,同时,也为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提供了额外的途径。劳动者受到网络平台这一资本拥有方优越条件的吸引及为提高自身收入等因素的影响,自愿对网络平台进行“注册”、上传身份证件、参加合格考试、遵守平台规定,从而获得平台“抢单”、“派单”或平台展示资格。网约工在短短几年的时间数量爆增,可见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已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青睐,对社会作用也不可缺少,在如今共享经济不断增速的情况下,网约平台及网约劳动工作者的数量必定会急速增长。从最初的网约车驾驶者这一职业,到其他各个领域,例如,厨师、护理、家政、代驾等等。与传统用工形式不同,网约工新形式已经脱离了“公司+员工”的模式,逐步向“平台+个人”转变,公司与员工之间紧密隶属的关系已经逐渐走向松散化,个人的劳动时间与场所更为灵活、劳动报酬的支付更为复杂、劳动资源配置更为自由化,但是,由于社会发展与法律完善进程并非协同一致,这也催生了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如何界定法律定位,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否通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模式作为裁判标准等问题。本文立足于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通过论证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劳动关系与传统用工关系之间的差异,阐述平台与网约工立法的缺失、以及司法裁判过程中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之间的分歧,介绍平台与网约工用工关系认定的困境,此外,还介绍了中国目前有关学说与域外相关经验,并对国外多元化指标体系如何具体适用于个案作出了分析,最后对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其重构作出贡献。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之于以往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较弱,有向民事合同关系靠拢的趋势,而我国劳动立法并没有对其认定标准予以确定,而劳动部出台的规章的效力过低,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司法裁判过程中。综合考虑与分析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的裁判不一的案例,笔者认为,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的确定已经迫在眉睫,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准,通过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来保障网约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