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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美国股市经历了一次毁灭性的股灾,内幕交易为其首恶,美国证券管理当局痛定思痛、冥思苦想,创造了一种新的用以遏制内幕交易的武器——公司内部人员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即对在六个月内为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公司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百分之十以上大股东)科以收益归入发行公司的责任的法律制度(以下简称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美国将该制度以制定法的形式写入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自此,该制度就象一把熠熠生辉的龙泉宝剑,成为遏制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牟利的有力武器。随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其证券交易法时亦仿此立法例,借鉴甚至抄袭了该制度。我国的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则“创造性”地吸收了该制度。本文即以该制度为研究对象,共分四章对短线交易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的探讨和制度的解析。首先笔者在第一章中以比较法的方法介绍了有关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各立法例,着重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并由此简要分析了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后笔者通过和其他证券交易规制制度的比较而分析了短线交易规制制度主要特色。然后在第二章中笔者从受信人义务、上市公司的名誉保护、维护证券市场一般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公平性信赖和大陆法系不当得利之债四个方面阐述了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法律基础,用以支撑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第三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着重对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构成进行了解析并在相关问题上得出自己的见解。笔者首先解构该制度为三个相互关联的子制度,持股申报制度、交易禁止制度和归入权制度,然后以后两个子制度为重点分别予以讨论分析:在禁止制度中笔者着重分析了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规制主体问题(包括主体的界定、认定、以及“一端说”和“两端说”之争等问题)、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行为的确定及买卖时间的确定等问题)、交易所涉及的证券(着重分析了衍生证券的)及豁免问题等问题;然后从分析法学的角度结合制度目的对归入权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归入权的权利作用形式、同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短线交易人之间的关系,讨论了归入权行使主体(包括发行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基础及在行使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最后笔者研究了短线交易收益归入的计算。最后在第四章中笔者在简要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和我国有关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并分析了我国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后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短线交易规制制度提出了简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