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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社会财富与物质文明,但同时也破坏着地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这些严重的环境问题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全球大环境下,环境金融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最有效的结合模式,农村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情况影响着社会生态文明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农村的环境保护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生态环境本身的脆弱性和环境污染恶化的现状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本文基于此,结合“两型”社会构建的法律价值理念,针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出现的突出问题,从法学、金融学、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角度对农村环境金融进行剖析,探求在传统的政府监管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运用金融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并在农民金融权与农民环境权理论的基础之上,创新性地提出农民环境金融权理论;通过对典型国家农村环境金融的具体做法的对比研究与分析,总结其相关经验,为我国农村环境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经验借鉴,其中国外采用的典型经济激励措施有:环境标志制度、碳税收和燃油税制度、征收噪音污染费和交通拥挤费、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证金制度等。这些典型措施在国外已被许多国家认可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环保效应。然而,这些措施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经济激励措施甚至都还没有实施过;本文基于以上研究基础,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金融发展的现状与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探究了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其中在现存法律问题方面主要表现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位、投融资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保险制度不配套以及地方政府监管乏力等;分析其原因,在根源上表现为农村金融抑制严重、农村环境监管机制不完善,农村环保投融资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其他障碍性因素方面表现为: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供给不足,内外部激励和监督机制不健全、金融业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机制不畅通,富有针对性的行业环保标准缺乏,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束缚等影响因素;在对策上,理念方面提出了应遵循低碳经济理念与科学发展的理念,原则方面提出了应遵循利益协调与利益平衡、风险防范与风险制约等原则;具体措施方面,提出应建立县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可持续性投融资机制(包括农村可持续性银行业务、农村环境基金、农村环境押金、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融资模式)、建立农村环境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农村环境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等措施,以期为我国农村环境金融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