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银行消费者的法律利益是一种新的权利,现有的相关法机制并不能起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作用,怎样加强我国银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一大难题。我国201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也要进行保护,但该法对金融消费者仅做出了笼统、抽象的规定,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并没有详细论述如何对银行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银行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银行理财商品的知情权、对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对监管政策和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相关银行知识的知情权,银行消费者要求公平自由、及时迅速、准确真实的获取信息,而我国对银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理论与消费者保护的冲突、披露义务的内容及程序性保障不足。银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要求银行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银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的侵害来自于各个方面,原因是银行的不规范劝诱行为、格式条款的不当适用、监管机制的不健全,这些侵害主要源于立法的不完善,我国虽然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适当性规则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效力层级太低影响较小、制度规范缺乏体系化、责任承担、赔偿标准模糊,这些都不利于银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银行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内容是适格性监管制度,该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分级,将消费者纳入零售客户概念里,根据分级不同,银行推荐的产品、金融机构提供的保护及赔偿额标准也就有所区分,但该种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信贷领域的适格性监管薄弱、监管手段缺乏等等都使银行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侵害。消费者在与银行达成交易时,所透露的个人隐私信息量巨大,如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消费习惯及在业务订立过程中的其他个人相关信息等,因此,对银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极为重要,目前没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对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处理并交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约束上不够清晰、明确,且对违法泄漏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较弱不能使银行消费者真正拥有隐私权。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成熟有效的理论,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比较信息的披露、强化主动提示制度和银行信息的披露,并且还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银行对银行消费者的责任,完善银行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