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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我国城镇化建设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传统部门中过剩劳动力向城市地区大量涌入之态势,逐渐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及相关问题的出现。伴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流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急剧上升,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存在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性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在性质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所以,监护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对监护制度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生的问题和矛盾。并且,在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状况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救济的情况没有得到有效设计。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设计一套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以全方位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会出现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没有履行到位。监护不仅仅是监护人的权利,还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职责。父母监护的缺失以及委托监护人的失职均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委托监护制度,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可实施性,才能给农村留守儿童张开一张保护伞。具体而言,本文的论述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核心概念的界定。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委托监护等相关概念及其性质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探讨。从而,奠定本文的理论基础,为下文的展开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存在的问题两大方面入手,经过分析,得出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最好方法即是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有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的资格以及委托监护的构建。经过前文的分析探讨,根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国外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委托监护人的资格、设立委托监护的表现形式,来启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第四部分是针对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展开的。委托监护人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委托监护合同中的重点,权利义务明确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农村留守儿童侵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要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明确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的责任也非常必要。只有明确了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才能使委托监护合同得以有效实施。第五部分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监督和终止。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有其配套的相关保障和救济制度。本部分针对委托监护监督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建议。而为了保证委托监护制度的完整性,就需要对其终止情形予以明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的立法使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则应该从完善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始。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能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