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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诉讼规则之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真实性的主要依据,对案件判决结果有重要影响。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诉讼地位有较大差异,举证人所需证据如果在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因为举证人的证据收集能力较弱,可能无法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提出证据作为诉讼活动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并且做出公正的裁判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益深入,诉讼模式改革也在逐步进行,并逐渐朝向当事人主义发展。在此背景之下,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的权利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诉讼之中,当事人如果主张的事实所需要的的文书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或者该诉讼案件之外的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则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作出裁决。法院收到举证人的申请之后,通过法定程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命令文书持有者提交该文书证据,以达到该文书持有者提交该文书之目的,该项制度即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初步建立之际,缺乏详细的操作程序,导致该项制度并不实用。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立法工作也逐步深入,并且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查缺补漏,各项程序也趋于完备,但是较之国外成熟应用并不完善。本文在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理论基础之上,解析文书提出命令的制度建构;以现阶段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实践困难为导向;分析并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之特色,学习对我国相关法律有益成分;最后在我国实际基础之上,结合域外立法之优点,为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思。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如下:第一部分:引出文书提出命令的概念。通过司法实务当中的典型案例引出文书提出命令的概念,展示了举证人在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的的情况下难以完成举证的困境,通过解析案例的实务操作的程序,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阐述文书提出命令的具体涵义,得出文书提出命令之概念,通过研究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起源,解析该项制度的性质,以及制度发展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探寻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发展的有益启示。第三部分:比较考察域外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异同。通过研究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分析三者的制度的不同发展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致性,梳理我国证据收集程序的发展历史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发展现状,提取我国借鉴域外立法中的精华。第四部分:分析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所遇到的困境。该部分通过对比该项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介绍了我国的相关制度立法现状和困境。通过分析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立法现状,得出我国在立法方面遇到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建议。从前文叙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逐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之趋势,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立法状况所存在的问题,立足当下实际情况,结合成熟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