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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源于罗马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命运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中却不尽相同: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这一制度,使其成为担保物权体系中独立的一员;而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其民法典中对这一制度却未作规定。我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对于在物权法中应否规定这一制度,不仅理论上存在着争论,立法方案也不一致。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学界对优先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却相当滞后,研究成果更是微乎其微。显然,目前对此制度的研究现状,很难满足物权立法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图从优先权制度一般理论及立法例演进之考察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以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现状,试图回答“物权法应否规定优先权制度”这一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了优先权制度的一般理论。优先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性权利,具备物权性、价值权性和担保性,与其他担保物权存在着明显区别。优先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区别于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立的质权和抵押权;优先权是一项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手段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所谓的“无须公示的物权”;优先权可以以义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权利客体;优先权并非均是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有时也为债务人利益而设;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二部分考察了优先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完成了从罗马法上的萌芽到法国民法典上的确立与发展再到日本民法典上的完善这样一个历史进程。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优先权的立法体例,可谓千姿百态。尽管世界各国(地区)对优先权制度的继受程度各有不同,但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各国都在其法律体系中落实了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这是优先权制度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之生命力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