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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高度发达的国家,证券市场是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价格变化正常与否,是证券市场健康与否的标志。若证券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则属于正常情况,对证券的市场能力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若证券价格大起大落,就会影响证券的市场能力,阻碍证券买卖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论采用哪种监管形式的国家,都要求保证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相对稳定。历史发展往往经济现象出现在先,而法律规制在后。从历史上看,股票市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自治到国家监管的历程。无论是股票最早出现的国家——英国,还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都是如此,这不能说仅仅是一种巧合。西方经济发展历史表明,经济政策和思想,往往经历一个自由和管制相互交替,此消彼长的过程。股票平准基金正是基于证券的发展历史和现实需要而产生,在新兴市场中运用较多。股票平准基金的建立,无疑对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整个经济体系健全,发挥股票市场融资、定价、资本配置功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曾有专家建议成立股票平准基金,但因为各种原因而未采用。但现实中便有采用平准基金的情况。社保基金和外汇储备基金也发挥了准平准基金的作用。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股票市场,以经济法的视角,从股票平准基金立法思路,分三章进行探讨:第一章,对政府稳定股票市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现行股票稳定机制进行检讨,股票平准基金与股票其他稳定机制的比较和联系,肯定股票平准基金作为稳定市场重要机制的作用,为股票平准基金立法提供经济、法理等方面的依据;第二章,重点讨论股票平准基金的自身问题,包括资金来源、运用主体、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具体制度和框架设计上进行探讨,为其法律规制和立法方面的研究提供基础;第三章,先是讨论股票平准基金的法律属性,即股票平准基金立法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范畴,股票平准基金立法与《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相互关系,其次讨论股票平准基金具体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包括信息披露,防范利益输送,法律责任,并对平准基金立法层次进行简单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