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0年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法》正式实施。经过十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2015年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再一次对《立法法》的部分章节和条款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式下中央和地方的立法需要,在地方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省级区域,由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主导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法制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引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现行的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间立法权的权限归属和内容范围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分,加之省级人大经常处于闭会状态等客观原因,导致人大常委会几乎完全代替人大独揽了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这也逐渐造成了各省级区域目前绝大多数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人大常委会而不是由人大制定的不平衡的现状。省级人大和常委会立法权在权限归属和内容范围等方面界分不明确的问题,使得省级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全局的作用逐渐降低,难以发挥。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的实践已经证明,合理界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权限归属和内容范围已是势在必行。省级人大和常委会立法权的权限归属界分不明确、内容范围界分不明确以及地方立法权限行使程序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与不断提高和增强地方立法水平、完善地方立法体系的实际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对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进行明确的界分,使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地方法制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解决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在权限归属和内容范围等方面的重叠和冲突,应当强调只有省级人大才有解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权力,完善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间具体立法事项的界分;建立完备的立法监督、立法参与等程序性制度,确保省级人大的立法权得到充分和正确的行使;不断提高和增强人大、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巩固省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提高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从而推动地方法制建设。因此,理应明确的界分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从而使得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继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