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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经济结构。越来越多的人在全新的虚拟社会空间——网络环境中生活、工作和游戏。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显露出了巨大的价值,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网络虚拟财产无疑是网络游戏这一特定环境中出现的特定产物,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来说,意义重大。网络世界中有关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十分普遍,从游戏的ID到游戏装备都有明码标价,甚至还有专门为人“练级”的职业出现。例如,在浙江就有个体老板专门雇用农民工打网络游戏,在游戏中生产“金币”,然后把“金币”卖给美国人。诸如此类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难以计数。网络游戏产业在创造着巨大市场价值的同时,一系列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应运而生。近年来,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成几何级数增长的趋势。但是,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属性等基本问题都是众说纷纭,对纠纷解决途径以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等问题更是莫衷一是。这就导致该领域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亟待解决;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及立法相对滞后。为了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紧急而迫切的。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它究竟归属于游戏运营商还是玩家?我们又该建立怎样的法律保护体系对其进行保护呢?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进行分析,明确其法律属性,理清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力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本文分五章。第一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在这部分里,介绍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例如,网络虚拟财产的由来、典型案例、概念、特征和理论验证等。笔者在此介绍了著名的“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即李宏晨诉北极冰案,该案拉开了我国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研究的序幕。网络虚拟财产既具备传统的财产的特征,即有用性、稀缺性和流通性,又有区别与传统的财产的新的特点,如虚拟性与现实性并存、技术限制性、价值性、合法性和期限性。这五个特征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网络虚拟财产的必备条件,一项虚拟物品能否受到立法的保护也应以这五个特征来衡量。在本章的最后,笔者用较长篇幅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验证,分别用功利主义理论、财产权劳动理论和财产权人格理论验证了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正当性。第二章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首先,笔者介绍了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观点分为否定说、肯定说和区别说。否定说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是仅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无之物。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日益盛行,这种观点越来越得不到支持。肯定说里也是众说纷纭,存在有商品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和债权说。区别说则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网络虚拟财产只是那些虽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但在其上产生了现实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保护的财产,从而排除了那些只存在于网络环境,但随网络环境而生灭,未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的虚拟物品。这就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接下来,笔者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定位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这是本章的重点所在。笔者分别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并不虚无以及不能归入物权、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权调整的理由,也论证了其属于特殊的债权的理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债权,但又有不同于传统债权的新特点。它对游戏开发商来说,是其设计的游戏软件的一部分;而对玩家与运营商而言,则是他们之间债权关系的凭证,体现了一种债权关系。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简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人格权因素。第三章分析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主要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IT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对现实财产进行保护的自然延伸、是保护新生产业的应有之意几个方面加以论证,而且目前我国法律中缺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但现实中侵犯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却大量存在,这从反面凸显了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可行性主要从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网络技术的进步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社会现实条件三个方面加以论证法律法规的出台,故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规制是可行的。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分别是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分析、运营商与玩家的权利义务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证据问题、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和跨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几个问题是处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关键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搞不清楚,那在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时,将杂乱无章。第五章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概况以及我国内地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常见形态及解决方案。接下来,笔者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分为修补型和另起炉灶型两种。分析各自的利弊后,笔者建议我国暂时采取出台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接下来的内容是笔者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式的分析和建议。笔者分别从法律保护方式和其它保护方式两大类进行介绍,其中,以法律保护方式为重。法律保护方式可分为民事法律保护、刑事法律保护以及行政法律保护。在这部分里,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并且认为,只有将这些方便切实落实,对网络虚拟财产才能作到全面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