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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典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观念交付制度萌芽于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形成法国法和德国法等具有形式主义要求的大陆法系,并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继受中的得以发展壮大。观念交付制度的发展历程即是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价值取向,形式自身制度体系的过程。观念交付的“观念化”的法律拟制,是制度的独有设计,不仅体现出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效率价值的偏执,同时也体现了交易安全价值在物权体系中的松动,适应了物权体系由“所有”到“利用”的移转。
观念交付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确立表明,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对于先进经验的移植和借鉴,同时在一定的法律体系和空间进行保留也体现了立法对于“适应性”的考量,为立法修改的“本土化”和“前瞻性”要求提供了基础。观念交付制度的中国本土化进程刚刚开启,纵然在体系化的进程中存在不完整、不细化的不足,但是都不足以掩饰其在物权移转中巨大作用和对于善意取得适用、动产质权的他物权结构变革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