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保护制度研究

来源 :内蒙古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ZHUZHU198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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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易即有风险,有风险存在即需要有担保。换言之,债的担保制度,是与交易行为相伴生的制度。自古至今,人们一直在探索并完善着担保的方式。包括动产抵押在内的实物担保方式,即是古已有之的担保方式。现代的企业,可能并无多少不动产甚至可能根本就不拥有不动产,而只须有设备、原料和劳动力就可生产经营,当其因生产或扩大再生产而需要借贷资金,或因其它事由需要提供担保时,可供担保的财产主要即是其拥有的动产,而机器设备等一旦设定移转占有的质押,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无从进行,另一方面债权人尚需寻觅标的物之存放场所并负保管之责,双方均感不利。正如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动产只能质押不得抵押之制,“此在农业社会以书画饰物之类提供担保的情形,故无大碍,但在今日工业机械社会势必窒碍难行。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材料,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以寻觅资金,殆属不可能之事。”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抵押权保护制度予以探讨: 引言 说明本文欲研究的问题。动产抵押制度中由于以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给本就处于不安全状态的抵押权人带来较不动产抵押更严重的不安全感,因此,该制度的一个基点是设法从各方面对抵押权人加强保护。同时说明论证的思路及方法,即对动产抵押权予以保护,首要的是选择恰当的公示方法,合理地界定抵押权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在立法上设定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一章 动产抵押制度的意义及固有缺陷。简要说明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状况及受到重视的原因,并分析动产抵押制度中公示方式的缺位及效力冲突的缺陷,这些缺陷与动产抵押的特性相结合,给抵押权人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鉴于上述原因,本部分得出如下结论:动产抵押制度应予保留但应对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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