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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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归则原则,其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工业化的进步、高科技的应用,以及保险制度的发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危险责任产生于19世纪中期,由于当时工业化生产和高科技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无法在传统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得到合理解决,因此产生了危险责任的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危险责任的出现,给侵权行为法既带来了生机,又带来了危机。它使传统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法为之一新,及时合理地解决了一些由大工业机器的使用、高速交通工具的运用和废气、废渣、废水的过量排放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的损害,适应了现代化大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拓展了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但另一方面,它又将侵权行为法导向了社会保障体系,使二者的界限日趋模糊,产生了侵权行为法有被社会保障法所取代的危险。这也是目前,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所面临的一个困境。如何应对这一困境,本文认为,应从侵权行为法本身的历史演进和其所处的社会发展条件中去寻找答案。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决定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但侵权行为法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和相关法律制度,是不能为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制度所取代的。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并没有深入展开,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完善。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工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危害却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由于理论和立法上的不完善,也导致了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方面的混乱。正是上述原因促成了本文的写作。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从危险责任产生的社会背景出发,探寻其产生发展的理论依据。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中危险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危险责任类型,为构筑我国危险责任的理论体系、立法模式及类型提出了相关的合理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对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危险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危险责任的类型和我国危险责任制度的构建作了论证说明。第一部分是危险责任的理论探讨。该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危险责任的理论进行了阐释和说明。首先,从产生危险责任的社会背景探讨了危险责任理论出现的原因。这也是本文探讨危险责任理论的一个主要观点,即从一个事物产生的历史条件中,去发现该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趋势。其次,对危险责任进行了一个概说。说明了危险责任的概念、理论依据并将危险责任原则与侵权行为法规定的其他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比较。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论证了以下两个问题:①论证了危险责任概念中“危险”的含义及其三个特性,即危险成为归责基础、无违法性、限额赔偿。②论证了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源于亚里斯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依据该理论,危险责任是对现代化工业产生的危害的合理分配。同时通过与侵权行为法其他归责原则的比较,从侵权行为法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说明危险责任理论反映了一种责任的社会化。第三,通过对侵权行为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的分析,说明了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安全与自由。而侵权行为法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则是衡平其所保护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部分介绍了危险责任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中危险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危险责任制度在法律规定中各自的特点,论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在危险责任制度规定方面类型化研究的优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危险责任制度中的二元立法模式及其产生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对危险责任类型化的研究。第三部分论述了危险责任类型化的问题。首先阐述了危险责任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在立法上完善危险责任制度、有利于在司法中解决有关危险责任的具体案件。然后,通过介绍有关危险责任的分类依据,具体探讨了两大法系中的危险责任类型。最后,总结了两种分类依据作为分类标准各自的优缺点,以期对我国危险责任的类型化研究有所助益。第四部分是我国危险责任制度的构建。该部分探讨了构建我国危险责任的理论根据、相关立法模式及我国危险责任的具体类型。首先论述了目前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构成。然后,对目前我国民法中危险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修正意见,并建议我国危险责任制度采取“二元三层”的立法模式。最后,总结了危险责任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类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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