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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在全球范围内,受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民主概念的广泛认同,重构国家与企业主体之间关系的经济改革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而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逐渐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应用。行政合同是行政法从单一专制工具向控制行政权力和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进化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替代高权行政的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在中国而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行政合同的应用空间也将日益广泛,而我国相对滞后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无疑成为这一大趋势的发展瓶颈。本文旨在明确行政合同本身概念的基础之上,着重分析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一系列相关内容,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分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机制发展阶段的合理构架。应该说行政合同从概念上就存在分歧,而概念上的差异也就造成了从理论到制度设计再到实际应用中会存在更大的差异,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行政合同并不是新鲜事物,各国对其所进行的研究也相对深入,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由于是否存在公法私法区分的原因,对行政合同的概念界定也是各有侧重,这就直接导致了相关制度和救济途径的差异。对于以上各国的制度研究终究是要为我国的制度提供借鉴,在我国而言,行政合同仍只是一个法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一方面,行政合同争议的诉讼救济目前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合同规则处理,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单方权力性行为,司法实践中有时又作为行政侵权案件进行。立法中的错位和司法中的混乱使行政合同诉讼的救济诉讼呈现纷繁芜杂的局面,也使得行政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立法和司法上、以及理想与现实的法律制度之间都处于矛盾之中。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的现状,本文提出了针对这一情况的三期构架,即短期、中期、远期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就短期目标而言,在现有诉讼制度的安排下,以民事诉讼为基本救济途径,‘以行政诉讼为补充性的救济方式,也可避免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样一种方式对我国现有权力分布格局的破坏,虽为权宜之计,但实现难度低。中期目标为既要解决目前行政合同诉讼纠纷欲诉无门的问题,又要根本上理顺行政合同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上进行突破,从理论和立法上充分论证行政合同可行的行政诉讼方法和程序,对此问题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最后的远期目标则应在中期宏观构建的基础之上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如: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产生时,基于何种基础而进行救济,在行政和同订立,执行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或者发生争议,各方的责任性质及认定等等诸多问题的详细规定,使得争议得到严谨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