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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是我国最早试点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地区之一。本文以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为研究对象,对法定机构运作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研究。本文发现,在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顺德区政府通过“定机构、定制度、定职能”为社创中心提供生存的组织性基础和合法性根基,并通过治理机制设计保障社创中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社创中心则通过履行政府委托的事项回馈政府想要的收益,并以此作为获得报酬的依据。本文发现,社创中心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多个委托-代理关系并承担多重代理人角色。作为主管政府的代理人,政策指导部门(区社工委)与社创中心之间的委托关系性质是政府控制下的不完全合同。政府通过掌握制度与规则的制定权,以及主要的资源与关系网络,在宏观上对双方的契约关系取得了控制。社创中心在承认政府控制的前提下,同样具有谈判和修改契约具体内容的资格和能力,由此带来制度变迁或机构运作方式的转变。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代理人,社创中心在交易服务中以独立的法人主体的身份与委托人平等地谈判和签订契约,并依据协议后的契约合同划定权责界限、履行各自职责。在这个过程中,社创中心与服务购买方的关系基本就是市场中的甲方和乙方,即使这个甲方可能仍然是某一个政府部门。作为社会捐赠主体的代理人,社创心中接受产权委托,通过履行捐赠者指定或不指定的事项满足其利他感,并对捐赠款项进行妥善管理,从而获得一定的代理费用以支撑组织日常运转和履行组织使命。社创中心不仅承担了多种代理角色,而且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特征,经历了全能型代理人、专业型代理人和影响型代理人三个发展阶段,各个阶段社创中心的定位和契约关系的内容都有明显变化。本文指出,法定机构的身份、开放合作的运作经验以及依托顺德包容支持性的社会文化给社创中心带来了不错的代理效果,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代理的困境和行业的困境。赋予法定机构名副其实的地位、在承认国家秩序的前提下进行自主治理以及促进行业标准与人才建设对于完善法定机构代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