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科技发展的蓬勃迅速,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特别是于Web 2.0技术兴起后,互联网应用更加强调交互式、共享性的主题。网络应用技术的革新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网络互动已成为人际交往的另一种不可或缺的模式,分享讯息成为促进感情的重要因素,社交网络正是源于这样的情感需求及网络的便捷性而随之兴起。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之下,网络服务商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的互动服务,同时,网络用户为展现自身个性或增进朋友间的亲密关系使网民信息可以被快速地收集、分享与传递。不论是自己抑或他人,分享愈多的“状态”也就意味着个人信息毫无节制的提供,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对于“状态”中所展现信息隐私的控制难题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即个人自主表达与信息隐私保护的矛盾与冲突。这样的矛盾与冲突使得信息时代隐私权具有两面性的特征——消极隐私防御与积极的信息控制。作为当下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从信息隐私权民事法律制度保护的角度切入,对这一颇具特点的网络服务中的法律问题作有益探讨。对此,本文分四部分阐述对社交网络环境下的信息隐私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社交网络环境中侵害信息隐私权各类基本问题,探讨Web2.0环境中社交网络所带来的信息隐私风险面向的转变、信息隐私权的基本范畴以及在该环境中信息隐私权侵害的具体方式及特点,以为下文论述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介绍社交网络会涉及到的域外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制的发展状况。借由成熟信息隐私权保护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美国、欧盟及台湾地区对信息隐私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内容,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优势以及我国可借鉴的地方,特别是其审判经验中的“隐私的合理期待”判断准则。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社交网络环境中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鉴于笔者主张信息隐私权属性的“二元化论”,信息隐私权亦可以跨入到财产权的领域。同时,由于社交网络环境中的信息隐私侵害类型繁多,认定及救济的难度较大,从权利存在和权利侵害事实的确认两角度出发,故笔者认为,社交网络中信息隐私权侵权责任的确定必然是文章研究的重点。第四部分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剖析社交网络环境下我国对信息隐私权民事法律保护的现状,特别强调我国对网络信息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设计,得出我国网络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足并着重突出我国在信息隐私保障制度中的可以改进之处。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阐明:过往的个人信息保护一味突出构建各种可行制度去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可否认,如此构想必然是建立于“权利存在”的基础之上的。但在虚拟社交网络中,隐私权权利存在的必然性是否能够如同实体空间中那样容易判断、传统实体空间中“隐私权的合理期待”标准能否在这类空间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以及司法实务能否认可网民相应互动行为中存在着信息隐私权的成分,等等,这些问题角度的发掘几乎没有深入到当前的研究之中,具体参见文中论述。以社交网络环境下的信息隐私权立法构建与司法标准的重构为主题,重点就未来我国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给出了相关制度性建议;同时说明了以“虚实难辨”与“公开性与隐蔽性空间难以划分”为特点的这类新型网络中,传统隐私判断规则的局限性,并拟引入应用伦理学的观点—“语境隐私完整论”来弥补上述的不足,以期让隐私权判断的合理期待标准更好地融入社交网络快速发展的现实当中。同时,希望这一新的理念(笔者更认同其应作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能够在法官实务操作信息隐私权存在与否的判断上发挥积极作用。最后一并讨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制度,突出行业自律、网络隐私伦理及国际间信息隐私规则协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