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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已经成为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大突出的问题。近几年,为了解决“执行难”,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和探索。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的一项创新性机制。它是通过公权力的限制制裁和私权的负面影响两个层面来威慑债务人,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是,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种主要出现在法院实践中的新型法律机制,该机制的概念、威慑措施和配套制度等基本理论和重要实践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我国的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积极意义。但立法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功能,不能有效防止债务人的赖债行为。因此,在结合我国当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不断公布的最新规定,比较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存在的现状与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威慑措施及相关的配套制度,促进解决民事“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