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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需求已逐步从物质消费转向了文化消费。公众们对于精神方面需求的不断增加,提升了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关注度,因而这一行业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企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需求,然而我国的文化创意企业普遍在资金的获取上存在着一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企业自身轻资产、重创意等特点难以满足传统的融资渠道的借贷要求。2005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逐步成熟,开拓了更多融资渠道,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互联网金融渠道以获取融资。大量的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的出现,在解决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可以有效消除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并不一定会产生的缓解作用。究竟互联网金融在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上担任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本文聚焦于文化创意企业,试图对企业融资约束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基于以上目标,在对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长尾理论等相关理论以及国内外现有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选择互联网金融发展四个角度12组词语,利用主成份分析法综合构建互联网金融发展代理变量。并将2013年第一季度—2019年第三季度我国文化创意企业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现金—现金流模型中引入互联网金融代理变量,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企业融资约束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当企业业务类型不同时结果有何变动。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知道,我国的文化创意企业的现金流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意味着在我国,现有文化创意企业整体面临着较强的融资约束。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标与文化创意企业现金流的交互项,观察其回归系数为-0.209,代表了在融资约束问题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确起到了缓解作用。将文化创意企业按照主营业务类型分类来看,新闻、广播电视类和软件服务及综合类企业高于文化旅游类与制造设计类企业所具有的融资约束程度,并且新闻、广播电视类和软件服务及综合类企业的交互项回归系数分别为-0.604和-0.436,互联网金融发展更能有效缓解新闻、广播电视类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约束现状。因此,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差异化发展、健全财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以及健全法律和监管体系等,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更好的为我国文化创意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