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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又被称作“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灰色金融”等等。目前,学界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国外通常不使用“民间金融”这一称谓,而多使用“非正规金融”。 世界银行对非正式金融这样定义: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我国使用“民间金融”这一称谓,将它定义为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避开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尤其是民间金融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其天然的灵活性的优势使得金融活动更加方便,快捷。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不关注到否定再到管制和支持并存几个阶段。建国初期的一味禁止和否定民间金融存在的态度和举措已经不适应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构建。中国的民间金融正处在发展的十字路口。 民间金融的相关问题不仅在经济领域是一个热点话题,在法律界亦引起了广泛的探讨。美国有多部法律为民间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当中小企业在国家政府那里获得了合法的支持的时候,非法的民间集资类的活动也会相应的减少。印度在1982年完成了系统性的《1982年印度合会法》,这部立法的意义在于将合会制度运行的每个阶段都纳入到这部法律的规范当中。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已经为实践证明的经验,用求同存异的思想发展我国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维护经济安全和保障底层利益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民间金融体系,主要是民间金融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管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主体,其中,民间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尤为重要。中国应该不断完善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具体说来应该从合会,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集资,地下钱庄等几个主要的民间金融模式方面来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民间金融的基本概念展开,分析我国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从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入手,阐述其对于我国的影响;第三部分拟定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宏观目标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具体构架我国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第五部分结合十八大的会议精神提出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框架的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