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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指受害人基于与所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其所受利益应当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源于损害赔偿的填补功能,以填补被害人实际损害为出发点,受害人不得因其损害已经得到填补的同时而受有额外利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将损益相抵规则纳入本国立法,在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和地区,损益相抵规则亦在其司法实践与学说研讨中一再予以确认。损益相抵制度看似明确,但是在大量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责任的大小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常常对司法实践产生困扰。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这一困扰体现得尤为明显。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人身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观点。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损益相抵的概念开始,介绍损益相抵的内涵及法律基础和法理基础,同时将损益相抵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比较来进一步阐释损益相抵的内涵。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进行研究,并对两大法系的相关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进行详细介绍。第三部分通过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种学术观点,对损益相抵的适用要件及适用该规则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近年来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做了简单回顾。其次,本文作者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建议,认为当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以指导人身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真确适用;在将来的民事立法中应将损益相抵规则纳入民事立法,为损益相抵规则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适用提供正当法律依据。最后,文章结合国外司法实践,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几个如何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问题给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