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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制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一种新的县以下地方政权制度,是政府为了完成地方自治,进而改造基层政治机构,为最终实施宪政而进行的政治建设工作,中心任务就在于推进地方自治。新县制的产生以孙中山的地方自治学说为理论基础,同时根据当时的国内情势,即限制共产党地方势力发展,强化国民党的控制力作为政治背景,其产生有其必然性。湖南以其特有原因作为新县制试点五省份之一,经历了张治中的试点时期和薛岳主湘的全面发展时期,1939年《县各级组织纲要》颁布后,新县制在全国开展,湖南分三期实施新县制,薛岳在张治中在湖南推行新县制试点的茂盛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建立地方自治制度、重新划分各县等级、扩大县政府组织,加强县政府职权等,逐步推进新县制建设,新县制的实施,对湖南的政治、教育、经济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动员了全省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效的支援抗战,但囿于国民政府本身政权的性质,新县制体制上的弊端,经费、人才的匮乏,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实施效果。但是,新县制作为一种新的地方政权制度,是国民党实施一党专政、加强对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和人民的控制,以及同中共争夺在农村地区势力的一种政治手段;在推行过程中摩擦和矛盾不断,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强化,而无自治,因此湖南新县制在后期推行日益陷入举步维艰的地步并最终流于形式。